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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男子发帖映射物业为卖车位请交警小区周边抄牌被拘10天法院判撤销处罚发布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

  杏彩体育1月14日,看着手里那份判警方撤销处罚赔偿4000余元的判决书,他如释重负,压在心里3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孙特颖告诉记者,2012年他花130余万元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三期”购买了一套房子,经装修后于2014年入住。

  “2018年底,小区开始筹建业委会,2019年1月初我被选为首届业委会副主任。”孙特颖介绍说,随后他们在小区里四处寻找办公室准备开展工作。

  他对记者回忆说,2019年3月份的一天,他在阳光壹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办公室楼梯间的废品堆中,发现几份疑似物业财务明细表等资料,其中一张显示“为了促进小区地库车位销售,现与区交警中队沟通对周边后湖路等道路进行停车管理(预计抄牌10次以上),发生费用20000元,此费用申请从地库维修基金内支出。”

  “这些资料中还有物业盖有公章的一些内部文件。”孙特颖说,疑似给交警行贿的那些材料没有盖章,“不知道这些材料是怎么扔在那儿的。”

  他告诉记者,2019年6月23日,有业主在小区500人的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交警在小区外面道路上抄违停车牌的视频,他看到后遂在该微信群中发布了之前捡到的财务明细表,并说“这2万块只是一次,后期是常态。”

  第二天,他又在小区微信群里转发了某平台上的《举报阳光壹佰物业疑似贿赂岳麓区交警中队对小区抄牌》的举报文章,并说“疑似长沙阳光壹佰物业动用地库维修基金花重金请区交警中队到小区周边道路抄牌”。

  2019年6月26日下午4时左右,物业一名员工向当地岳麓公安分局岳麓派出所报案称,有人在网上发布消息说他们贿赂交警四中队对小区周围进行抄牌,物业没有以贿赂交警四中队来提高小区车位销售,该文章发布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提出对当事人刑事立案的申请。

  第二天,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大队向岳麓派出所报案称,他们接到一条关于阳光社区为促销地下车库,与所在辖区交警队进行权钱交易的舆情,事发后他们对相关民警、阳光社区主任以及阳光社区物业等人员进行了问话调查,发现此事纯属子虚乌有,是捏造事实,陷害交警,造成极坏的影响,请求岳麓派出所立案侦查。

  孙特颖告诉记者,2019年6月27日晚上,岳麓派出所打电话叫他去一趟,称有事找他。

  警方则称,当天他们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孙特颖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分别对物业相关人员、岳麓交警大队一民警以及小区一业主进行了调查询问。

  同一天,警方对孙特颖用以发送涉案信息的手机予以扣押,并提取相关微信聊天记录。

  2019年6月28日,警方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与孙特颖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有关的”证据即“2018年度阳光壹佰小区地库维修基金支出情况”,该局出示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经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该小区该段时间内的维修资金划拨业务笔数为9笔,其中涉及垃圾站维修项目1笔,屋面及外墙防水维修项目1笔,供水管维修项目1笔,电梯维修项目6笔,无相关地库维修内容。

  当天,警方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孙特颖予以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及他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孙特颖在该笔录签字并表示“我在网上发布的文字、视频等,是因为捡到了那张纸,我今后注意言行,不做类似的事情。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警方当天对孙特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19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孙特颖在未对相关情况核实,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其加入的多个微信群,在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阳光社区阳光100小区的家中,用手机在 “阳光100凤凰社业主一群”“阳光100二期纯业主群”“阳光一百3期业主1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布“物业2万元重金聘请交警中队在小区周边抄牌”“给交警的沟通费”等未经证实的信息,并配以不相关的小视频,造成群内不明真相的群众大量点击、评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他行政拘留10日。随后,孙特颖被拘留。

  孙特颖说,自己拥有证据,网上发帖是在用事实说话,对自己被拘留一事不服,打算对岳麓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下半年,长沙规定行政诉讼案转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孙特颖说,同年12月26日,他向该院起诉要求撤销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他说,自己的言论并非虚构或捏造,是建立在相关财务明细表之上基于常理进行的推论,他并没有称受贿事实确凿,多次使用了“疑似”,故警方认定他发表“物业2万元重金聘请交警中队在小区周边抄牌”与事实不符,他发表这些言论系作为公民行使批评监督权的行为,也是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职责保障小区业主知情权的行为。即便认定他言论失当,他并无寻衅滋事的主观目的,也未造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020年1月2日,该法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岳麓公安分局辩称杏彩体育,原告孙特颖所说的“交警中队收受贿赂”内容不属实,他们作出的那份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幅度符合相关标准,故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请。

  该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孙特颖给法庭提供的当初捡到的一份表格中有内容显示为“81交警中队沟通费18867.92”。

  该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孙特颖是否传播、编造虚假信息,综合该案证据,他传播的是否是虚假信息必须要经过权威部门和法定程序予以查证,作为被告的岳麓公安分局对他传播的信息进行调查,调查询问的证人均与涉案信息相关,其证据效力不足,原告孙特颖所传播的信息内容涉及职务违法和犯罪,是否属虚假信息,理应由权威部门依法调查作出结论,所诉行政处罚依据公安部门的调查作出结论,显属不当。

  另外,该案原告孙特颖在未经证实情况下,采用在多个微信群传播信息的方式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违法,应依法行使公民监督权。但该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公安部门应视传播信息的真假依法处罚,故该案应由被告岳麓公安分局在依法查明事实后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0年4月22日,该法院一审宣判称,撤销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那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分局重新对孙特颖涉嫌寻衅滋事作出处理。

  孙特颖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理解错误。在微信群中散播信息的,必须是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然发布的行为,才能构成寻衅滋事,他在微信群中发布物业行贿交警的言论是在相当的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发布,并不存在编造或明知虚假依然发布的情形,不构成寻衅滋事。他发表的言论虽是在未经核实、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发布,但与编造虚假信息、明知虚假信息依然发布的行为有明显区别。原审判决由岳麓公安分局在监察机关作出调查结果后再进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该项判决应予撤销。

  岳麓公安分局上诉称,他们认定孙特颖发布编造的虚假信息,证据充足。从孙特颖在微信群发布的消息来看,他发布消息时完全相信物业行贿交警的事实,物业公司要求交警对车辆抄牌,且故意引用其他地方交警抄牌的视频,让微信群成员误以为是交警在阳光壹佰小区抄牌,故他编造虚假信息的证据属实,原审法院认为他发布的信息涉及职务违法和犯罪,应当由权威部门依法调查作出结论,从而认定岳麓公安分局调查做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显然错误。岳麓公安分局在查证孙特颖发布的信息是否属实时进行了全面调查,岳麓交警大队对交警是否受贿进行了内部调查,最终认定没有交警受贿,岳麓交警大队向岳麓公安分局进行了报案,并提交了《报案材料》和《关于阳光社区舆情调查情况报告》。岳麓公安分局依据岳麓交警大队的这些材料以及孙特颖发布的信息等证据综合认定,孙特颖编造虛假信息的证据充足。原审认定岳麓公安分局未依据权威部门作出的结论而进行处罚,明显错误。作为遵纪守法的成年人,有责任对自己发布的言论是否属实进行核实,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公民监督权。孙特颖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私自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违法。该分局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原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孙特颖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6月30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特颖告诉记者,接到长沙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后,本以为此事结束了,后来他要求岳麓公安分局对他进行行政赔偿,“没想到2022年2月16日晚上,我突然接到岳麓派出所电话,称有事叫我去一趟。”

  他说,他到派出所后民警给他念了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根据法院判决要对他重新作出处理,“鉴于我已被行拘10天,说这一次就不再执行拘留了。”

  2022年8月3日,孙特颖不服岳麓公安分局拘留及行政赔偿,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他说,同年2月26日,岳麓公安分局在网上发布了《处罚决定书》,对他行政拘留10日。他认为自己发表言论是建立在相关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的,并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对方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听取他的陈述申辩,未依法向他进行送达,他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书》,同时判令对方赔偿他人身自由赔偿金4093.4元等。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岳麓公安分局辩称,他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符合标准,他们向孙特颖告知陈述申辩权时,他自行离开且拒绝签字,自己的办案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孙特颖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该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系岳麓公安分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涉案处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该院查明,长沙市公安局委员会对孙特颖的实名举报予以了电话回复,称无法查清,“既然无法查清,那么被告认定原告发布的信息不实,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证据明显不足。”“被告在未新增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与被撤销的《处罚决定书》几乎一致的处罚,明显与相关规定不符,涉案处罚应予撤销。”

  此外,关于原告孙特颖要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的问题,该院称,被告岳麓公安分局错误对他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对他的人身权造成了侵犯。按照相关规定,他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获得的赔偿金为4093.4元。

  2022年12月29日,该法院宣判称,撤销被告岳麓公安分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原告孙特颖作出的那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向原告孙特颖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4093.4元。